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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交锋,3天连审资本大鳄 在过了4年多惶恐不安的潜逃生活后,刘付臣这个昔日的“风云老总”最终没能逃脱法网。2005年3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付臣涉嫌挪用资金、合同诈骗13亿元的金融犯罪大案。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上,指控刘付臣的每一宗犯罪事实,都是一系列复杂的大手笔运作,涉及资金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个亿。公诉人指控,1994年7月至1998年9月,北京福尼特工贸集团、北京福尼特家具城等10余家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刘付臣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史新纪、副总经理晏宇庆相勾结,用国债回购等方式挪用小西天营业部的资金,给该营业部造成实际损失3.64亿余元。史、晏二人还为刘付臣控制的多家企业出具虚假担保文件,骗取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承兑汇票及贷款共计1.65亿余元,案发前仅归还贷款100万元。而冯军提供给刘付臣的贷款,案发时有4.85亿没有归还。 刘付臣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不同意,他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称:“我只是总经理助理,是在总经理的指挥下工作。公司的很多具体情况我都不掌握,到现在我也不清楚起诉书上说的那些资金数额是怎么回事。”刘付臣说的上级领导就是他曾经的朋友关老板。在刘付臣的辩护中,所有的事都是关老板指使干的,他只是个打工跑腿的,领导指哪就打哪。公司的规划方针,资金往来他根本不知究竟。 两名检察官对刘付臣的说法展开凌厉的攻势,抓住其中的破绽不停面,我国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还处于转轨和发展的过程,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基础不牢。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越大,金融机构所暴露出来的原有问题就必然越多。 在如何阻击金融犯罪问题上,需要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首先要坚决依法查处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努力挽回经济损失;其次要严肃查找造成犯罪的各种原因,尽快制定预防金融犯罪的有效措施。 金融大案不是犯罪分子一时冲动引发的,而是经过相当周密的预先谋划,然后才实施犯罪。近期我国金融领域高频率地发生大案不是偶然的,其原因复杂。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巨额金钱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银行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外部监管和法律的角度,导致金融大案发生的原因还有下面三点: 首先,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的监管不够。我国银行监管并不缺乏,但制度严苛并不等于制度有效,没有执行力的制度,有时候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其二,监管者问责制的缺失。特别是走了监督过程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监督者应当对犯罪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制定可操作性的文件。其三,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有重大案件、轻小案件的倾向,有人认为,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算不了什么,于是不经司法程序而内部处理,殊不知对小案件的放纵,等于纵容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而银行内部监管才是最重要的基础。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犯罪的可乘之机,从而阻断了诱发犯罪的动机,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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